法学专家:出台《反暴利法》遏制房地产等暴利
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上午谈妥价格,下午开发商将房价每平方米涨了1200元……
面对房价不断攀升,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文件,规定商品房由政府核价,不准随意涨价,严查违规,在全国首开了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商品房价格的先例。
南京首开地方政府直接干预房价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和争议,这恐怕是政策制订者始料未及的。
对此举措,正、反两方针锋相对的态度也令人咋舌。
赞成者认为:南京市物价局是依法行政。政府对于关系公众群体普通住宅的价格管理干预是应当和必要的,政府这次对房市的干预是关注民生的务实之举。
房地产的暴利已严重侵害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反对者表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房地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应该由市场自由调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房价有越权之嫌。
上述观点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深思,南京大学、江苏省法学会诸多法学专家提出,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直接干预房价,以政府的力量当然可以迫使失控的市场就范。不过,这一政策也备受利益集团的暗中抵制。而且从长远来看,在缺乏明晰法律界限的情况下,政府干预价格容易打扰市场自发秩序,从而授人以柄。
因此,这个时候政府对交易公正的维护、对市场暴利的打击,尤其需要获得坚实的法律支持与法律规范———国家应该出台《反暴利法》来遏制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暴利行为。
2006年底,由媒体调查评选出的中国十大暴利行业“闪亮登场”:房地产业再次“荣登榜首”。引人关注的是,在连续五年发布的《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中国房地产业四次占据首位。
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几乎无时无刻不被机场几十元的面条、医院几百元的感冒药、子女几万元的教育费、高速公路高昂的过路费、美容院几百元一张的面膜等等暴利费用所困挠。
2007年已过,哪些暴利行业会再次榜上有名,虽然目前还是一个谜,但无庸质疑的事实是,暴利并非房地产一家的专利,它已经严重影响了普通百姓的生活质量。
因此,如何抑制暴利,用行政管理和法制手段给老百姓一个最大限度的公平,确实应该摆到议事日程的首位。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199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现行反暴利的规范文件。在这部文件中,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有关专家指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至今已经“暂行”了十几年,但却收效甚微,原因在于这部法规的内容具有很多不可操作性。
比如《规定》第五条载明:“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问题是整部规定却没有对什么是合理幅度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同时,究竟什么是市场平均价格?在该部法规中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行政主管部门很难对于每一件商品给予标准性的定价。
在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上,《规定》同样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规定》第十一条是这样说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可是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商品都超出了《规定》的幅度,却没有哪个企业受到职能部门的惩处。
与此同时,各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北京市制定了《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山西省制定了《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出台了《制止经营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等等。
但这些条文也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和地方色彩,各个地方法规在对暴利行为的认定标准、表现分类、责任构成、处罚上难以达成统一,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能满足公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愿望。
面对社会生活中诸多的暴利行为,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反暴利法》是近年来呼声颇高的一个话题,也多次在两会人大代表的提案、议案中出现。
部分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已经有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百姓基本权益的经济法律,却仍旧缺少一部《反暴利法》。
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制订了《反暴利法》。只有出台《反暴利法》,消费者和有关部门才能运用法律的力量来抑制暴利行为,维护市场均衡和防止价格欺诈。同时,政府对市场价格虚高的调控也不必过度依赖行政性干预,而可以转化为法律框架内的执法行为。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反暴利法》,统一规范暴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方式,并通过法律把企业公布价格的标准和取得的利润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利润幅度。
南京市政府出台有关政策限定房价的大幅攀升,是面对失控的房地产市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抑制的一种举措。对此,百姓的赞许自不必多言,因为这一举措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房地产商和法学专家的意见也并非强词夺理,其中确实涉及政府在市场定价时的法律定位。但就目前而言,政府不管价格就是忽略民生问题,政府管价格又可能导致法律问题。从此意义而言,南京市政府限制房屋价格所采取的是积极却又无奈的选择。
对此,笔者倒是同意某些法学专家的意见,政府定价是个法律问题,既然如此那就让法律来解决,因为制定《反暴利法》才是遏制房价的法律药方。(黎伟华)
添加收藏:2008-02-19 点击:1186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