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归零”有违《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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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有违《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通过令员工“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12月2日《北京晨报》)
危险的“归零”信号 在工会和职代会职能发挥欠缺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到目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已经尘埃落定,剩下的,就是一个怎么执行的问题。但是,正如“企业令员工工龄归零”所透露出的,劳资双方的博弈和较量远未结束。难怪一些专家一方面在媒体上为劳动者们摇旗呐喊,另一方面却成为众多企业人事部的座上宾,为他们的招聘、解聘出谋划策。
当劳动法一再被“下有对策”化解,这不仅让立法者尴尬,让民众对制度产生信任危机,更让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气和信心。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企业迫使员工将其工龄“归零”,这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告诉我们,光有好的法律还不行,更要有好的法律运行机制,还须有严格的执法环境。(林金芳)
“违法”论可信吗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企业根据自己对该法精神的理解以及自身用工情况,做出一些规避法律、有利自身的调整,并不奇怪,甚至可以理解。而假如这样的调整既侵害了员工利益,事实上又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立法与司法者就不能仅仅把自己当作局外人,坐看水落石出之后谁会被“套牢”,谁又会“踏空”。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站出来阐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以往只是一些学者教授出面解释,在权威性上似更进一步,但是“企业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违法”一说,并非来自明确的法律条款。事实上,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条款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关系一定可以延续到该法实施之后。如果说法律本身有未尽事宜,需要通过释法者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那也应该由最高法院通过正规程序来做出。因此,有关负责人的上述说法,并不能消除人们心头的疑虑。(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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