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问题小结(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问题小结(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通过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较为详尽的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的申请和受理、裁决等事项作出的规定,使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时务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和依据,以便于更好的处理好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深度而广泛的。该法于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由此可看出该法不适用国家公务员):(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该如何: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期间;
3、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4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期间;
5、撤诉案件的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点击QQ号码在线交谈或留言
24小时电话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