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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问题小结(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问题小结(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通过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较为详尽的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的申请和受理、裁决等事项作出的规定,使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时务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和依据,以便于更好的处理好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深度而广泛的。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此,特通过研读该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常见的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些总结。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由此可看出该法不适用国家公务员):(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该如何: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期间;

3、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4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期间;

5、撤诉案件的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自劳动者受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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