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10-8888888 

返回首页 | 案件进度查询 | 官方微博
法律精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问题小结(二)




一、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的需延期的,经主任批准最多可延期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二、仲裁庭可先于执行的条件: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裁决先于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于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1、当事人对一般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欺满不起诉的才法律效力;

2、特殊的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对该特殊裁决不服的也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终局裁决可撤销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添加收藏:2009-09-09  点击:1602  <<< 回上页

版权所有©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码:88862004102xxxx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xxx号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