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8天后劳动者将享有的权利
8天后,人们将告别2007年,翻开2008年崭新的一页。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第30个年头。30年来,经过全体人民的努力,我们这个曾经落后的国家实现了现代化进程中的经济腾飞,以包容、开放的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2008年,是实施
“十一五”规划承前启后的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我国将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引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08年,一场名为奥林匹克的赛事是我们与世界的约定,各国运动健儿将齐聚
北京,共同诠释“更高、更快、更强”的光荣与梦想……
当我们把太多宏大的期待寄予2008年的时候,不要忘记对于每一个普通劳动者来说,2008年还有另一个重要事件———《
劳动合同法》这部关系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于1月1日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从最初的开门纳谏到几易其稿到数十次的各界讨论,以及不断引起争议的立法过程可谓“艰辛”。然而,不管立法考量如何变化,对劳动者权益给予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始终未变。于是,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看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具体情形的规定;劳务派遣首次纳入法律调整等等新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翻开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崭新一页。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要求员工无休止地超时加班,置职工休息权于不顾,甚至酿成了个别劳动者“过劳死”的悲剧;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采取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导致诸多劳动者深受职业病困扰……8天后,但愿这一切不公能够永远告别我们的生活,但愿所有的企业都能以法为戒,善待员工,但愿所有劳动者都能将这部法律融入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当日历一页页翻过,2007年正离我们而去,《劳动合同法》中那些真真切切的权利渐渐走近了劳动者的生活。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曾几何时,为讨回拖欠的工资,农民工以“上访”为业,甚至爬上了塔吊、登上了高楼……他们付出的艰辛劳动不但没有创造出幸福的生活,反而要为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付出更多的艰辛和泪水。对他们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是生活中的维权福音。
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与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相差甚远。面对身份、就业歧视,一些劳动者发出呐喊:拿什么拯救我们“同工同酬”的权利?专家们经常规劝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规范,无疑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柄维权“亮剑”。
赋予劳动者争议救济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一直以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先裁后审”,即劳动者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能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一个官司打下来,劳动者耗尽了心力。《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仲裁已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赋予劳动者仲裁、诉讼的选择权,这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立法突破,更为劳动者撑起了权益的“保护伞”。
然而,在一些企业看来,《劳动合同法》对用工行为进行了过多限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是一部对企业极为不利的法律,甚至已经有部分企业在该法实施之前“调整人力资源”,辞退员工,重新竞岗,重签合同,以规避可能增加的经营成本。
的确,较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条款更细化、严明。这一变化恰恰是因为企业在此前的经营管理中为追逐利益,对劳动者的权利不屑一顾,导致侵犯劳动者权益之事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就是要通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来实现促使企业“守法”的目的,使劳动者本应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回归。
2008年1月1日,是所有劳动者翘首期盼的日子。我们希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够督促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建共享;我们希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忠实地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各项监管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希望类似农民工讨薪,黑煤窑、黑砖窑非法用工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少,劳动者的日子越来越好;我们更希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够使2008年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年。(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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