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以人为本尊重生命
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76条沿革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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