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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读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立法,从民意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聚焦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10月25日,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正案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以更好地体现民意,成为与会人员审议时关注的焦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以人为本尊重生命    
   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76条沿革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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